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29號聲請人 鄭秀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2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2│野村證券投│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