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552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 鐘雅鈴 與債務人 張樹鈞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第三債權人代位聲請命相對人鐘雅鈴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載有明文。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參照)。是債權人得代位假扣押債務人聲請命假扣押法院裁定命該聲請假扣押之他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為假扣押債務人張樹鈞之債權人,並取得債權憑證。相對人鐘雅鈴與債務人張樹鈞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2年度刑全字第1號裁定准予在案。今相對人鐘雅鈴迄未起訴,而假扣押債權於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496號強制執行事件仍受有金額新台幣177,678元之分配款,聲請人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代位聲請命相對人鐘雅鈴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假扣押債務人張樹鈞之債權人,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9850號債權憑證為證,堪信為真。㈡相對人鐘雅鈴與債務人張樹鈞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2年度刑全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鐘雅鈴就假扣押之債權對債務人張樹鈞業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並經本院92年度勞訴字第7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上易字第92號判決終結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相對人鐘雅鈴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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