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宏彥選任辯護人朱逸群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