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 張榕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宏鵬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8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41號判決提起上訴,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就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賴秀蘭法官翁儀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