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受刑人所犯2罪為相同犯罪類型(均犯詐欺、洗錢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因其雙親年邁,父親中風、母親洗腎,需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卷第63頁),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於陳述意見時,復請求為得易科罰金之宣告云云,惟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非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是本院定執行刑後,仍無從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惟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