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延收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延收字第4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王彥婷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TRANVANCUONG 陳文強 (越南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VANCUONG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暫予收容,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12年8月2日以112年度續收字第276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續予收容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⒈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⒉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