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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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六七五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八四二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九四刑保字第六二七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乙○大箴九五執字第五八九號通知、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境信彤字第○九五一○一七九七八○號函檢附之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影本,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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