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08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附不動產附表漏載建物之共用部分,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新附表。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