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陳麗雪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振豐 、 胡志豪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