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54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忠峻 債務人 林明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以當月未繳金額達新台幣壹萬零壹元至新台幣伍萬元者,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