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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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Steij
乙○Verha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陳念茲、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王茂修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