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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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