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繼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補字第11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繼承人 申國慶
一、上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