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陳馬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愷 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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