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1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被   告  王夢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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