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6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文安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鄭堃瑋 (即鄭德意之繼承人)
鄭堃耀 (即鄭德意之繼承人)
鄭慧菁 (即鄭德意之繼承人)
鄭怡文 (即鄭德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