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61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馮孝天 、 賴怡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馮孝天及馮孝天、賴怡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僅記載新臺幣46,539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馮孝天及對債務人馮孝天、賴怡伶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該裁定於106年
1月3日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末補正,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