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47號聲請人 黃彥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百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事項請求金額新台幣200萬元與訴訟標的金額135萬元不符,如有部分已受清償,請查報已清償金額及未受清償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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