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33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6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上訴意旨以:被告行為後已知悔悟,亦得到告訴人即其姊甲○之宥恕,且被告違反保護令之犯罪行為情節輕微,原審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尚屬過重。又被告罹患糖尿病,並扶養80歲之高齡殘障老父,被告一旦服刑,老父將無人照養,為此求為宣告緩刑。然查,被告前於95年8月間起至96年1月間止,因對其姊甲○騷擾等而違反保護令,已經法院分別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有期徒刑5月、拘役40日確定,竟不知警惕,再有本件違反保護令行為,又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復於96年11月間因違反保護令,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於97年2月間因違反保護令提起公訴,此均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足見被告無視法院保護令之禁止,一再違反保護令行為,不僅造成告訴人甲○之生活不安及精神上損害,且被告漠視公權力,任意妄行,顯無悔意,原判決因而各量處被告有期徒刑
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核無不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及請求告緩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茱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