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13號、97年度執字第18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