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請人 陳茂翔 相對人 陳郭赺 關係人 郭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郭志煌於本院一○八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六號返還特留分事件中,為被告陳郭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行為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陳郭赺為鈞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返還特留分事件之被告,因長期臥床接受呼吸照護,且意識不清,爰聲請選任其侄郭志煌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第6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參以聲請人提出中港醫院108年4月17日之診斷證明書所載,陳郭赺因慢性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依賴等病症,自民國105年5月15日開始使用呼吸器,並自同年6月14日住忠港醫院呼吸照護病房,現意識不清,呼吸衰竭使用呼吸器,目前仍24小時持續使用呼吸器無法脫離,且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全日照護等情;可知相對人有意識障礙,堪認無訴訟能力,無法於上開返還特留分訴訟中為完整之陳述,為保障相對人訴訟權利,聲請人聲請選任陳郭赺之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又本院審酌陳郭赺之侄子郭志煌為其旁系親屬,且表明同意擔任陳郭赺在上開訴訟之特別代理人,認由其擔任陳郭赺在上開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