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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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劉全盛 被告 黃章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4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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