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來 即 龍飛行
吳儒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4,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面積(17㎡+47㎡)=7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