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凱襼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5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參拾伍元,其中新臺幣
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