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告 林慶展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
洪健茗 律師
被告 張雪清
上列原告對被告張雪清提起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本院職權查調同區域鄰近相似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約為新臺幣(下同)980萬元及1080萬元,爰另參酌地段上差異而予以調降,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