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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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木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蘇佑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8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8月1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蘇佑庭,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蘇佑庭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清償日為民國123年8月22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928,54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附表、借款明細表、借據及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業經本院以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東正
92-1
954.19
10000分之13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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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63
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0層
三層:76.17
合計:76.17
陽台:13.37
花台:3.98
全部
臺中市○○區○
○○○街00號3樓
共有部分:東正段2220建號,面積:2,733.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