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