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啓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啓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受刑人施啓順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5日確定,是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3罪之總和(即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9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刑期合併之總和(即拘役30日+拘役55日=拘役85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附表:受刑人施啟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23日│103年8月15日│104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4187號│年度偵字第12408號│年度偵字第124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216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4日│104年10月5日│104年10月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216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判決確定│104年8月31日│104年11月2日│104年11月2日│││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587號│年度執字第16064號(編號2至│年度執字第16064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拘役55日)│3定應執行拘役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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