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61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2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嘉億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億螺絲公司)對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銀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2月5日起至118年2月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88年2月6日登記在案。中興銀行復於93年7月12日將上開不動產債權與抵押權一並移轉予聲請人,有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為證。
三、嗣債務人嘉億螺絲公司於88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77,000,000元、17,000,000元,約定於88年11月6日清償,並經本院95年度執字第6905號發取債權憑證在案。詎相對人尚欠本金共計88,000,000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本票、擔保物提供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