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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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所為之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