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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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債權人昱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原因事實及附表(票據號碼0000000
0、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