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35號聲請人乙○○即 謝志灝 之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蕙華┌────────────────────────────────────┐│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