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湯文億~T40X0L2┌─────────────────────────────────────────┐│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蘇德清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95年2月28日│11,400元│PIA0000000││└──┴───┴──────────┴──────┴─────┴───────┴──┘~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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