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