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32號原告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被告新加坡商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蕙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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