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67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67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參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拾捌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3月14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7年5月6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
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二)、利息計算:⑴、按契約書第3
、7條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利息。⑵、繳款期
限已計未收之利息8602元(三)延滯期間利息:就前述本金
債權自97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以上金額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影
本各乙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
二、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20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