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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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41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03月16日│96年06月26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600號│字第2158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96年度交簡字第││││1742號│3543號││事實審├──┼────────┼────────┤││判決│96年05月24日│96年09月27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96年度交簡字第││││1742號│3543號││判決├──┼────────┼────────┤││確定│96年06月28日│96年10月25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1月15日│不應減刑│├──────┼────────┼────────┤││高雄地檢96年度執│高雄地檢96年度執││備考│他字第3324號(97│字第16658號(97│││年執更字第156號)│年執緝字第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