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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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4號債權人 王萬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世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梁世琮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物支票發票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不相符,梁世琮僅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㈡如台端欲對尚紘精密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尚紘精密有限公司業於113年5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3449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㈢如欲對梁世琮請求支付命令,並請提出對梁世琮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契約等)」,該裁定於113年12月13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債權人於同年12月13日領取,有送達證書、豐原派出所傳真之具領登記影本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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