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李秀琴 被告 李柏靚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