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614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蕭麗馨 之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蕭麗馨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蕭麗馨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本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確認債務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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