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