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安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緝字第19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免訴在案,有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194號刑事判決一份可稽。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孫惠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