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王志哲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陳金漢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俊龍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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