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