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5號
原   告 甲○○
            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76,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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