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5號
原 告 甲○○
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76,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