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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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宜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2月8日警蘭偵字第09500078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八時二十分許。
 ㈡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八時二十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
段○○○號前查獲。
 ㈡被移送人之自白。
 ㈢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一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林俊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竹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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