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31元,及其中新臺幣15575元部分,自
民國9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50元,延滯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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