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人冠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6,28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