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赤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