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3月9日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以89年度湖簡字第38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32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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